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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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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农学院学生学杂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农学院学生学杂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农学院学生学杂费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

天津农学院学生学杂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学费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凡在我校注册入学的学生,应依法缴纳学费。为了加强学生学杂费的管理,及时收缴学生应交学杂费,确保学校教学投入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付费用。

第二章学生缴费管理

 第三条  学生学杂费严格按照学校和天津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财务处统一安排收取。

 第四条  学生学杂费管理实行“先缴费后注册”的管理办法,即学生于每学年开学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清学杂费。缴费完成后方能注册。

 第五条  正常缴费时间、方式及程序

 1、学生在新学年开学时须一次性交清本学年的全部学杂费。学校提倡在新学年开学之前通过银行扣款或微信支付方式缴纳学杂费,不能通过银行扣款或微信支付方式缴纳学杂费的须在开学后三日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2、学校于每年六月份进行银行卡变更信息的采集,有信息变更的学生应按规定认真负责地填写变更后的有效信息。

 3、已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应于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4、对于不能在规定正常缴款时间内缴费的特困生(包括需要延期缴费和需要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5、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费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并中止其选课等学习资格。未能按时注册的学生,按《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 批量代扣和微信支付的学杂费票据,由各学院负责转交给学生。学杂费票据由学生本人妥善保存,遗失不补。

第三章学生申请助学贷款

 第七条  学校鼓励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积极申请助学贷款。各学院应积极协助助学管理办公室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办理助学贷款手续,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

 第八条  助学贷款申请应在开学之前或开学后一周内提交助学管理办公室,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及程序参阅《天津农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九条  经批准已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批准的学生,须从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学杂费。

第四章学生缓缴学杂费的规定

第十条 学生办理缓缴学杂费的条件和手续

 1、条件:不符合助学贷款条件,但确因家庭特殊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清学杂费的学生。

 2、手续: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应在接到助学管理办公室确认不符合助学贷款条件通知后1周内提出办理缓缴学杂费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具体办理缓缴学杂费的程序是:本人填写《天津农学院贫困学生缓缴学杂费申请表》→班主任签字→辅导员汇总打印缓缴学生情况明细表(包括学生学号、姓名、班级、缓交金额、缓缴期限)→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查→学生处处长审核签字→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各学院辅导员将缓缴学杂费的学生名单整理后交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缓缴学杂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学杂费的学生,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章学生欠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正常缓缴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当年学杂费。对不按时缴纳又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未按缓缴协议期限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学校按照拖欠学杂费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拖欠学杂费的处理办法

 未注册学生超过规定缴费期限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不再享受在籍学生的其他待遇。在读生不得选课和参加课程的考核、考试,毕业生不发放毕(结)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和学生档案,亦不在网上发布该毕业生信息。

第六章学生退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退费办法

 1、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根据实际情况核退学杂费。未开学时退学的,核退全部费用;第一学期开学后退学的,核退半年费用;第二学期开学后退学的,不退费用。

 2、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以及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不退还学杂费。

 3、对按照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学籍管理规定休学和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年级和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进行多退少补;对因病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学生退费办法办理;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收费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应积极协调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处是学生缴费具体执行单位。在老生开学一个月内,财务处应在做好收费工作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学生缴费信息和各学院缴费进度,定期提供欠费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生收费工作;教务处应及时准确提供新生名单、学号和老生学籍变动信息,并根据学生注册情况安排学生选课、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学生处要积极和经办行沟通,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手续。对未交清学杂费的毕业生,有关职能部门要按规定不予制证;对未办理缓缴手续的欠费学生已评定奖学金的、发放学生档案的,要追究经办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责成收回其欠费。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做好学生缴费的思想工作,加强对学生的缴费意识教育,及时了解学生缴费情况,并及时通知家长。严格实行报到注册责任制,凡未办理缓缴手续的欠费学生已办理报到注册、安排考试,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给欠费学生安排毕业答辩、办理毕业离校手续造成欠费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农学院学生学杂费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对各自相关内容负责解释

天津农学院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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